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B36.8条
第B36.8条 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程序
所有的试验程序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试验程序和噪声测量必须按照一个经批准的方式进行和处理,以获得噪声评定量值EPNL,以有效感觉噪声分贝(EPNdB)为单位,如附件A中所述。
获得的声学数据应按附件A所述的方法调整到本章所规定的基准条件。速度和推力的调整必须按照本规定中第A36.9条进行。
如果试验时的重量不同于申请噪声合格审定的重量,对起飞和进场EPNL必要的调整分别不应超过2EPNdB和1EPNdB。必须使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来确定起飞和进场两种试验条件下EPNL随重量的变化。由于进场飞行航迹偏离基准飞行航迹所必须进行的EPNL调整不得超过2EPNdB。
对于进场试验,3°±0.5°稳定的下滑角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使用不同于基准程序的等效试验程序,则试验程序和所有将结果调整到基准程序的方法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对于起飞的调整量不超过16EPNdB,对进场的不超过8EPNdB。如果调整量分别超过8EPNdB和4EPNdB,则所得结果要低于第B36.5条规定的限制噪声级2EPNdB以下。
在起飞、边线、进场试验过程中,飞机瞬时指示空速的变化必须保持在10dB降区间内平均空速的±3%内。这需要参考飞行员空速表来确定。然而,当瞬时指示空速在10dB降区间内的变化超过±5.5千米/小时(±3海里),并且由机上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查代表判断是由于大气紊流引起的,则可认为此次噪声合格审定飞行因受大气紊流影响过大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