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B36.7条
第B36.7条 噪声合格审定基准程序和条件
一般条件:
所有基准程序必须满足本规定第36.3条的要求。
飞机性能和飞行航迹的计算必须使用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的基准程序。
申请人必须使用本条(b)和(c)中起飞和进场的基准程序。
[备用]
基准程序必须根据以下的基准条件确定。用于计算大气吸收系数时,基准大气就温度和相对湿度而论是均匀的。
海平面大气压力为1013.25百帕(2116磅每平方英尺);
(ii)外界空气温度为25℃(77℉),即,国际标准大气状态+10℃;
(iii)相对湿度为70%;
(iv)无风;
为了定义起飞和横侧噪声测量的基准起飞剖面,规定跑道梯度为零。
起飞基准程序:
起飞基准航迹应按如下计算:
从起飞开始,至爬升到距跑道至少下列高度期间,必须使用平均起飞推力或功率。
使用的起飞推力/功率必须是飞机飞行手册中性能部分中给出的,在本规定第B36.7(a)(5)条中规定的基准大气条件下正常运行时可获得的最大推力/功率。
对于第一阶段和喷气式发动机涵道比小于2的第二阶段飞机,如下适用:
(A)发动机数多于三个的飞机——214米(700英尺)。
(B)所有其他飞机——305米(1000英尺)。
(ii)对于第三阶段飞机和喷气式发动机涵道比大于或等于2的第二阶段飞机,如下适用:
(A)发动机数多于三个的飞机——210米(689英尺)。
(B)发动机数为三个的飞机——260米(853英尺)。
(C)发动机数少于三个的飞机——300米(984英尺)。
在到达上述(b)(1)段中所规定的高度后,不得将推力或功率减少至低于维持以下各项所需的功率,取其中的最大者:
4%的爬升梯度;或
(ii)多发飞机,一发不工作时的水平飞行。
为测定全功率横侧噪声级,应在使用全起飞功率而没有推力或功率降低的基础上计算基准飞行航迹。对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进行的试验,根据本节(b)(2)段确定的包括推力减少的单个基准航迹,可作为确定横侧噪声级的备用方法。
起飞基准速度应是申请人所选定的,所有发动机都工作时的正常起飞爬升速度,
海里/小时)。在飞机离地后必须尽快达到该速度,并且要在整个起飞噪声合格审定试验中保持此速度。对于所有飞机,在试验日速度下测得的噪声值必须修正到声学日基准速度下。
除起落架可以收上外,在整个起飞基准程序中,必须保持由申请人选定的起飞构型。构型是指重心位置以及能够影响飞机性能和噪声的飞机系统的状态。例如,增升装置的位置,APU是否工作以及发动机是否有引气和功率提取。
松开刹车时的飞机重量必须是噪声合格审定要求的最大起飞重量。此重量可能会导致第36.1581条(d)中规定的运行限制;且
平均发动机被定义为在审定过程中,按照飞行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限定范围,符合飞行试验要求的发动机的平均。由此确定推力/功率与控制参数(例如,N1或EPR)之间的关系。审定试验中进行的噪声测量值应该用此关系进行修正。
进场基准程序进场基准飞行航迹计算如下:
飞机稳定地沿着3°的下滑道飞行;
对亚音速飞机,在进场测量点上方时,稳定发动机的推力和功率,使进场速度保
具有特定着陆构型的飞机,在人工着陆时,为确定着陆距离下降通过着陆屏幕高度点时飞机的速度。必须在进场测量点上方建立并保持进场速度;
在整个适航审定试验的进场基准程序中,除起落架放下外,飞机应当保持恒定的进场构型;
着陆时飞机的重量应是本节(c)(3)段中按照噪声合格审定要求规定的,在着陆构型下所允许的最大着陆重量,除本规定第36.1581条(d)的规定外;
必须采用最为临界的飞机构型,定义此构型为:飞机重量为审定要求的重量,包括升力和阻力装置在内的气动操纵面正常打开时,能够产生最高噪声级的构型。此构型包括本规定附件A中A36.5.2.5列出的、在以最大着陆重量正常运行时对噪声的连续状态有影响的所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