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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J36.111条

第J36.111条 报告要求

总则代表着物理测量结果的数据或对测得的数据的修正,包括对测量结果所作的设备响应偏差的修正必须以永久的方式记录下来,并附在记录上。每项修正须提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数据报送完成试验后必须把包括下列数据的试验报告提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用与本附件的第J36.109条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合的设备所测得的和修正后的声压级。

用于所有声测量和分析的设备的型号以及航空器性能、飞行航迹和气象数据。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测得的、为验证符合本附件而需要的大气环境数据。

当地地形条件,地面覆盖物,以及那些能影响声记录的事件。

直升机的下列信息:

直升机、发动机和旋翼的型号、型别和系列号(如果有的话)。

(ii)直升机的总尺寸和发动机及旋翼的位置、旋翼的桨叶数、反扭矩系统的型号、发动机和旋翼的基准运行条件。

(iii)可能影响直升机噪声特性的非标准设备的任何更改。

(iv)按本附件要求审定的最大起飞重量。

航空器的形态,包括起落架的位置。

(vii)每一试验飞行的航空器的总重。

(viii)每一试验飞行的指示空速和真空速

(ix)每一试验飞行的地速,如果测量。

由航空器仪表和制造商的数据所确定的直升机发动机的性能

(xi)直升机的飞行航迹(相对于地面的高度),以评估时的噪声测量站为基准(以米计),此航迹必须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与正常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确定的,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定位,照相比例定位等技术。

直升机位置和性能数据要求按照第J36.205条的规定修正,必须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采样率记录本规定第J36.105条规定的演示符合性的性能和位置限制。

C部分根据第36.803条的噪声评定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