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J36.3条
第J36.3条 基准试验条件
大气条件必须修正到下列的噪声合格审定基准大气条件,即假定此条件存在于地面到飞机的高度位置;
海平面压力76厘米汞柱(2116Psf)
环境温度为25℃(77℉)
相对湿度为70%
无风
基准试验场地基准试验场地为平整的,且在A计权时间历程的10分贝降各点在内的航迹的视线上没有障碍物。
水平飞越基准剖面飞越基准剖面为噪声测量站地平面上方150米(492英尺)的水平飞行。基准飞越剖面具有直线飞行航迹,直接飞过噪声监测站上空。空速稳定在
常运行RPM上。
℃环境条件下可获得的最大连续功率相对应的最低规范发动机功率所得到的平飞状态的
直升机的重量应为噪声合格审定所要求的最大起飞重量。
B部分根据第36.801条的噪声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