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F36.301条
第F36.301条 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必须用本附件B部分和C部分中的规定所测得和修正的噪声数据来证明和本节相符合。
重量等于或低于600公斤(1320磅),噪声级不得超过68分贝(A)。若重量大于600公斤(1320磅),小于或等于1500公斤(3300磅),噪声限度以1分贝/75公斤(1分贝/165磅)的比率线性增加,直到1500公斤(3300磅)重量时为80分贝(A);大于这个重量以后噪声限度保持为80分贝(A)的恒定值。
第36部附件G
对螺旋桨小飞机和螺旋桨通勤类飞机在1988年11月17日或其后合格审定试验的起飞噪声要求
A部分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