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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F36.105条

第F36.105条 感测、记录和重放设备

必须记录由飞机引起的噪声。磁带录音机是可以使用的。

系统的特性必须符合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出版物第179号题为“精密声级计”中的要求。该文件已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6.6条引用。

在45~11200赫频率范围内,整个系统对可觉察的等幅平面前进正弦波的响应,必须在IEC出版物第179号(1973年版)规定的容差范围之内。

如果因为设备动态范围的限制而有需要,则记录通道必须具有高频预矫及重放时的逆向去矫。预矫必须这样来进行:使800~11200赫之间的噪声信号的瞬间记录的声压级变化,在最大与最小三分之一倍频程带之间不超过20分贝。

如果局方要求,则记录的噪声信号必须按IEC出版物第179号(1973年版)规定,通过标有“慢”动态特性的“A”滤波器来判读。滤波器的输出信号必须送入有平方律检波及大约1秒或800毫秒充电放电时间常数的检波回路。

设备必须用自由声场校准设备进行声学校准;并且当局方要求分析磁带记录时,分析设备必须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电子学校准。

当风速超过11千米/小时(6海里/小时)必须在测量航空器噪声的全部过程中给传声器加上风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