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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C36.9条

第C36.9条 进场基准和试验限制

本节适用于为表明与本规定相符而进行的所有进场试验。

飞机形态必须是用于表明符合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适航规章中有关着陆要求的那种形态。如果在表明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中的着陆要求时采用了一种以上形态,则必须使用从噪声观点来看最为临界的那个形态。

必须以稳定的3°±0.5°的下滑角进场,保持飞机形态不变,直到正常接地。

所有发动机必须以大约同样的功率或推力工作。

对于亚音速飞机,适用的规定如下:

对于亚音速飞机,必须在进场测量点上方确立并保持一稳定的进场速度,即在下列两者中取较大者:1.30Vs+19千米/时(1.30Vs+10海里/时)或根据构成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适航规章确立经批准的着陆距离时所使用的速度。

整个进场噪声试验过程中的速度容差可取为±5.6千米/时(±3海里/时)[附件D~E(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