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C36.5条
第C36.5条 噪声级
限制除本节(b)的规定外,必须通过飞行试验表明,在第C36.3条中规定的测量点上,飞机的噪声级不超过以下数值(在不同重量之间需适当的内插);
第一阶段噪声限制对于任何数量发动机的飞机的声学更改,其噪声级应符合本规定第36.7条(c)的规定。
第二阶段噪声限制对于任何数量发动机的飞机,规定如下:
起飞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272000公斤(600000磅)为108EPN分贝,最大重量从272000公斤(60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5EPN分贝,直到最大重量为34000公斤(75000磅)或更小时为93EPN分贝。
(ii)边线和进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272000公斤(600000磅)为108EPN分贝;
最大重量从272000公斤(60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2EPN分贝,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4000公斤(75000磅)时为102EPN分贝。
第三阶段噪声限制如下:
起飞(A)多于三台发动机的飞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385000公斤(850000磅)时为106EPN分贝,最大重量从385000公斤(85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4EPN分贝,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0247公斤(44673磅)时为89EPN分贝。
(B)三台发动机的飞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385000公斤(850000磅)时为104EPN分贝,最大重量从385000公斤(85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4EPN分贝,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8675公斤(63177磅)时为89EPN分贝。
(C)少于三台发动机的飞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385000公斤(850000磅)时为101EPN分贝,最大重量从385000公斤(850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4EPN分贝,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少于41895公斤(106250磅)时为89EPN分贝。
(ii)边线任何数量发动机的飞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470000公斤(882000磅)时,为103EPN,最大重量从470000公斤(8820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2.56EPN分贝,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5018公斤(77200磅)时为94EPN分贝。
(iii)进场任何数量发动机的飞机:最大重量等于或大于280000公斤(617300磅)时,为105EPNdB,最大重量从280000公斤(617300磅)每减一半,则减少2.33EPN分贝,直到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35018公斤(77200磅)时为98EPN分贝。
(B)综合评定除本规定第36.7条(c)(1)及36.7条(d)(1)(i)(B)中所限制的范围外,在本附件第C36.3条规定的一个或两个测量点处,本节(a)所规定的噪声级限制可以超过,如果:
超出值的总和不大于3EPN分贝
超出值均不大于2EPN分贝;且
所有超出值完全被在其它所要求的测量点处的降低值所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