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36.805条
第36.805条 噪声限制
除第36.11条(b)的规定外,申请颁发任一型号证件的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H中D部分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级,或符合本规定附件J中D部分规定的噪声级。
除本条(d)(2)的规定外,本条包括的直升机,必须表明:
对于按照本规定附件H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噪声级不大于该附件中H36.305条规定的适用限制,或:
对于按照本规定附件J表明符合性的直升机,其噪声级不大于该附件J中J36.305条规定的适用限制。
初级类直升机:
除本条(d)(2)的规定外,申请初级类型号设计批准书并且以前未按本规定附件H审定过的,必须表明对本规定附件H的符合性。
对于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在下述情况下,不必再表明对本规定的符合性:
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一般类或运输类型号合格证,
(ii)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iii)没有型号设计的声学更改,
(iv)以前未曾按本规定附件H审定过,并且
申请转为初级类直升机。
[I~N章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