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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36.801条

第36.801条 噪声测量

对于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H的B部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和噪声测量点测量或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测量。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2730公斤(6,000磅)的初级类、一般类和运输类直升机,欲按本规定附件J表明符合性,其产生的噪声必须按本规定附件J的B部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和噪声测量点测量或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等效程序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