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2017年) 49.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2017年) 49. 49. 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 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 (2)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营运资金的30%应以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 (3)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可低于8%。 (二十七) 48.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