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法治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

自然资源部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内设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治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