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二)
(二) 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各省(区、市)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结果,结合2017年开展的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于2018年12月底前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2019年6月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用海审批手续。在2019年6月底各省(区、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之前,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应予以加快处理,确保尽快落地。每年12月底前,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年度处理情况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