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二)
(二) 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批程序
《通知》中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主要包括:(1)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文件或规划中明确要求开展的重大项目,确需围填海的;(2)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交办的需通过围填海建设的重大项目。此类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报送作为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开展围填海审核的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包含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置方案等。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项目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通过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主要包括:(1)列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或规划的重大项目;(2)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3)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重大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提出需通过围填海建设的。此类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提出围填海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对于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其他项目予以退回。经自然资源部初步审核,非确需围填海的,自然资源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退回;确需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在统筹年度总量管控、区域生态承载能力等前提下,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函复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办理用海手续的依据。原则上,不再受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
新增围填海项目需要办理审批核准等手续的,依相关规定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