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五)
(五) 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
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要优化海域审批流程,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提高审批效率,用海审批权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上报围填海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生态评估工作和相关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等材料,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办理项目用海批复手续。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各省(区、市)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严禁各地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围填海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