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各地要妥善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对已登记但尚未发放到权利人的林权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收回和注销。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除外;林权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无需解除原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后续林权登记时,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非林地但无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影响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