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