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一)

(一)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