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十三)

(十三) 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