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十、 修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十一)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十一) 十、 修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十一)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