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区基础信息;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七)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八)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