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1.4
1.4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实施主体与分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按照部门内部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无明确职责分工的,执法工作机构主要承担未经审批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与其行政许可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经依法书面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中心等)可以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立案查处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自然资源所、执法中队等承担相应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