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11 移送 11.2 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 11.2.2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11.2.2 11 移送 11.2 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 11.2.2 移送程序 (1) 需要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的建议。 (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问题线索移送书》,附具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需要移送的…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