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9.3

9.3 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