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程序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同。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