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治工作机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