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