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保障其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