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