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