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