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