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