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市县落实 第十三条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市县落实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