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省负总责 第十二条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省负总责 第十二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