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关闭。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