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服务对象、需求状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服务对象、需求状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