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者除符合国家规划和布局要求,具备设置一般血站基本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基本的血液学研究基础和造血干细胞研究能力;

具有符合储存不低于1万份脐带血的高清洁度的空间和冷冻设备的设计规划;

具有血细胞生物学、HLA配型、相关病原体检测、遗传学和冷冻生物学、专供脐带血处理等符合GMP、GLP标准的实验室、资料保存室;

具有流式细胞仪、程控冷冻仪、PCR仪和细胞冷冻及相关检测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等仪器设备;

具有独立开展实验血液学、免疫学、造血细胞培养、检测、HLA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生物学、管理、质量控制和监测、仪器操作、资料保管和共享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

具有安全可靠的脐带血来源保证;

具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运转经费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