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