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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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