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