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