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