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肿瘤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对本省(区、市)的肿瘤登记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责任报告单位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