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一)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第十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