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 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引用法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