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 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 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 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