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证券委指定的机构决定;重大的案件的处罚,报证券委决定。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引用法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二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