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五)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五)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