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予以公开。 引用法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七) 目录 第三十四条